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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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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phl808 2019/9/21 文件大小:1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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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萍乡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作者:————————————————————————————————日期: 萍乡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条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适度发展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的网约车,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个性化出行需求。第四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有以低于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车辆运行成本的价格竞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的价格实行临时管控。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以下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发展改革、工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通信管理、网信、人民银行、商务、税务、环保、价格、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车辆运营成本监审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本市车辆运营成本。第七条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体系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建立科学的指挥调度、监督管理和奖惩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第八条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二)具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等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四)有健全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和合理可行服务质量承诺;(五)有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体系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六)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七)投保不低于每人6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在本市的服务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设施、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的证明材料;(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等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证明材料;(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乘客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和服务质量承诺书,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2、车辆检测维护管理制度;3、驾驶员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制度;4、网约车调度规则;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7、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8、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9、服务质量承诺书;10、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11、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七)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体系和驾驶员评价系统资料;(八)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第九条第(四)项中的规定内容进行实地勘验。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出租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