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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bai1968104 2019/9/21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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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次作业【案例4】案例:李先生为自己爱车投保时,要求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但是保险公司核发的保单中,却仅仅确定了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没有确定车辆损失险及相应保费。保险推销员将保单正本交给李先生时没有做任何解释,李先生以为保单没什么问题就收下了。一个月后,李先生的爱车被他人烧坏,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未投保车辆损失险为由,拒绝赔付其损失。保险公司和李先生都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不应该单单从保险公司对李先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予以考量评述。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案的法律范畴。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李先生作为自然人,保险公司作为法人且涉及李先生财产的赔偿问题,所以本案应当由民法进行调整。进一步说,李先生作为投保人投保,而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实际上是在协商确立一个保险合同。合同是契约,那么自然而然就涉及平等主体双方的角度。毋庸置疑的是,李先生提出了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这是李先生的要约内容。而保险公司并没有完全接受李先生提出的要约,而是将三种险别改为两种,并且在未与李先生充分协商、说明的条件下开具了保单,应当说保险公司存在严重过错,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的民法基本原则。但是,题目中也有清楚地暗示,在保险公司没有作出解释的情况下,“李先生以为保单没什么问题就收下了。”他也并没有履行其该有的义务,即没有仔细考察合同与自身要求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应当说,李先生对合同签订的疏忽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综上,对赔偿这一事宜,保险公司虽然可以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应当为李先生的实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的数额不一定按照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计算,而是应该综合整个案件,按照李先生的损失合理地确定。第二次作业【案例6】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因抽筋溺水身亡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区别于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是其具有特定的范围,调整的有且只是民法确认的关系;二是体现平等自愿、公序良俗精神;三是其补偿性与私益特征A选项——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并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原因是甲乙的关系只停留在商谈阶段,并没有涉及如合同的法律形式,其权利与义务关系并没有得以体现。B选项——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也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原因是,民法中涉及的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与侵权规定对其都不存在调整的归属。D选项——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同样不构成法律关系。虽然存在邀约细节,但其因抽筋而溺水的情况是单方面的,与甲无关。在本题中,只有C选项——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才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原因是甲对乙构成了侵权的法律事实:① 有侵害行为;② 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③ 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④ 甲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三次作业P49第一题理解(1)此题中有两点需要讨论,一是张某的年龄问题,即他作出买彩电行为时系未成年人范畴;二是张某的精神状态,即其患上精神病后是否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由题意,此买卖合同是完全有效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张某未满18周岁,但他每月有固定收入、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张某患上精神病是在行为前,不影响其作出行为判断和行为选择,所以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故买卖合同具有其法律效力。(2)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b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物即彩电。c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第四题理解其主张是不成立的,根据民法通则四十四条中关于“企业法人的变更”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以及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某商业集团是商场变更后的法人,因此商场的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即该商业集团承担,集团必须履行未完的义务,所以原商场的欠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