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群体性事件与和谐社会建设
于建嵘
Yu Jianrong
中国社会科学院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社会和谐与群体性事件
对中国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进行观察和分析,涉及到许多不同的方面和关注的焦点以及使用的方法和工具。我将把注意力限定在对群体性事件的观察。
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
1、群体性:5人以上的人群集合(信访条例等法规规定,5人以上的信访行为视为事件);
2、共同的行为指向:行为指向并不一定是共同目的,有基本共同的话语;
3、非程序性:程序上缺泛法定依据。
4、影响秩序:财产秩序、社会秩序、管制秩序等。
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递增趋势
根据中国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资料,最近十年来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迅速增加。群体性事件1993年共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总数超过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87000宗
第一部分类型和特征
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当前中国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分类:农民维权约占35%,工人维权30%.市民维权15%,社会纠纷10%,社会***5%,有组织犯罪5%.
农民的“以法抗争”
“以法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
土地问题是目前农民以法抗争的焦点
农民土地抗争的当事方发生了变化
目前农村土地纠纷较之税费争议来说,在双方当事人方面有着较大的变化:从控告方而言,虽然村民联名仍然是最为主要的形式,但村级组织已成为了重要的控告方。在一些实际性的冲突中,村民的男女老少齐上阵的情况也经常发生,这与税费争议时主要以抗争精英为主有明确的不同。从被告方来说,市县成为被告方的比例较高。在农民税费争议中,被告方主要集中在乡村两级组织,其中乡镇政府是最主要的被告,市县很少成为被告的主体。特加是,在目前的土地纠纷中,一些房地产经营公司和开发区成为了被告方,这在税费争议时期是没有过的。
2004年9月四川汉源瀑布沟水电站施工现场抗议的民众,最终发生警民冲突,有多名村民受伤,有一名武警(张志明)被打死,多名武警负伤。
农民土地抗争的地域分布发生了变化
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最集中的地区是沿海较发达地区。其中以浙江、山东、江苏、河北、广东最为突出。这些地区争议的主要是非法或强制性征地,农民控告的对象主要是市、县政府。在中部地区的安徽、河南、黑龙江等地区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是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侵犯,控告的对象主要是乡镇及村级组织。
2005年12月广东汕尾市发生了***。
农民土地抗争的方式发生了变化
在农民的税费争议中,上访、宣传和阻收是最主要的抗争方式,而到了农民的土地纠纷,到县市政府部门门口或被征土地上静坐、游行示威甚至高速公路、铁路上静坐。
90年代以来,四川省自贡市政府以建高新开发区为名,,价值50 多亿元,造成3万农民丧失生计。维权的农民经常以此种方式进行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