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一、教学目标1、了解并掌握合同履行的概念和特征2、了解并掌握合同履行的原则3、了解掌握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4、了解并掌握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课时分配本项目共4个小节,安排3课时。三、教学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在全面理解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能够达到分析和处理合同争议的能力。同时要准确掌握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三种民事权利的情形、涵义和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的程序和法律后果。四、教学难点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五、教学内容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合同债权关系得到实现并达到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1、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内容2、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3、合同履行是一个行为的过程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或准则,也是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及履行是否符合约定的基本判断标准。一、适当履行原则二、经济合理履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情势变更原则(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应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这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客观要件。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履行终止之前,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 3、情势变更的发生有不可预见之性质,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观要件之一。4、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因情势变更而导致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6、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就情势变更产生的显失公平问题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意时,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这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程序要件。(二)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是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由,只要是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他人损失的,均可基于法律规定免于承担责任。区别(1)客观表现不同。(2)两者功能不同。(3)适用程序不同。(4)两者目的不同。2、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1)产生的原因不同。(2)产生的时间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3、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经营者在商品经营活动中因经营失利所应承担的正常损失。是一种正常风险,是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主要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所导致的不公平结果,故其效力首先是维护合同成立之初的法律关系而变更合同内容。如果依此方法仍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结果,那么应解除合同。第三节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于某类合同或某种场合,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具体规范。一、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合同履行的人。一般而言,合同履行的主体就是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二、履行标的合同履行的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以金钱为标的的债务,除涉外合同外币计付的以外,国内经济合同按现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