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院空气净化管理本标准规定了医院空气净化的管理及卫生学要求、空气净化方法和空气净化效果的监测。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术语和定义空气净化:降低室内空气中的微生物、颗粒物等使其达到无害化的技术或方法。洁净手术部(室):采取一定空气洁净技术,使空气菌落数和尘埃粒子数等指标达到相应洁净度等级标准的手术部(室)。自然通风:利用建筑物内外空气的密度差引起的热压或风压,促使空气流动而进行的通风换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装置。管理及卫生学要求空气净化管理要求1医院应根据空气净化与消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空气净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医院应对空气净化与消毒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医务人员进行空气净化与消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培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保空气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3医院应根据临床科室的感染风险评估,采取适宜的空气净化措施,使其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要求.4医院应对全院有关临床科室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查和指导。空气净化卫生要求1、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如洁净骨髓移植病房),新建与改建验收时、更换高效过滤器后,日常监测时,空气中的细菌茵落总数应符合GB50333的要求.2、非洁净手术部(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3、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5min直径9cm平皿)。空气净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