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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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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21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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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独立法人或自然人。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在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通过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施工许可,实现施工许可信息化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传输数据,实现项目工程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依法单独立项并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须单独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七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登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依法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签定施工合同;(五)依法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且签订监理合同;(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七)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九)已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并联审批、捆绑审批等方式,变相增设施工许可前置条件。除国务院规定确需保留的保证金外,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在施工许可时增设其他保证金。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房屋建筑工程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采取招标备案制的,还需提供招标备案书。、施工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监理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附件2)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须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工伤保险的证明。、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工程类的场站建设按房屋建筑工程提交相关资料,其它道路桥梁、管线等工程提交下列资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3-10项内容提交。、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公共建筑(含公用建筑工程、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等)装修装饰工程1.《建筑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