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宾川县州城镇宏祥煤矿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避免煤矿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根据国家及煤矿的有关规定: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各业务部门、安全检查人员以及各队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井下现场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第三条煤矿每月应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范围是全矿井下地面,下井检查的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时要不留死角,每月检查复盖面要达100%。特殊情况要增加检查次数。第四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由矿长组织,煤矿各科、队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参加,按专业分组,由组长负责分片检查。凡下井检查的人员,必须按时、按规定次数进行入井检查。不得无故缺少下井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次数。第五条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指定地点,服从安排。有事应向组织者请假,检查工作应纳入全年安全工作考核。第六条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按照“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不得走马观花。第七条所查出的隐患现场能落实整改的要在现场落实当班班组长及时整改。第八条现场不能落实整改的隐患,应作好原始记录,出井后将检查情况填好隐患单交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汇总,逐条落实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当班又难以整改的,由安监部门汇同有关业务部门按照“四落实”(时间、措施、资金、人员)原则,整改隐患。第九条对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检查人员有权决定当班停产,督促跟班队干落实人员现场整改隐患,并报安监部门备案。第十条安监部门对查出的隐患的整改情况负责复查验收,对整改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整改的单位和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第十一条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第十二条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安监部门可定时或不定时的安排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隐患排查。对检查的情况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安全大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避免煤矿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安全生产工作中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发现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的有效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第三条煤矿成立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任副组长,队负责人和机关科室管理人员为成员。第四条安全大检查的任务(一)、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向员工讲解安全生产知识,要求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及煤矿“三大规程”。(二)、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探索安全生产规律,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措施,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三)、检查各生产单位、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贯彻执行情况。(四)、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防止事故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五)、及时发现和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第五条安全大检查方式。按月度进行。第六条安全大检查内容。(一)、查落实煤矿一号安全文件、各种会议精神情况;(二)、查规程措施落实情况;(三)、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四)、查“三违”、查隐患;(五)、查安全思想教育、事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