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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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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2 2019/9/24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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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白云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引导我区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工商联〔2015〕241号)、《广州市农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扶持工作的通知》(穗农办〔2017〕11号)和《广州市农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家庭农场认定证样式的通知》(穗农办〔2017〕8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白云区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第三条对白云区家庭农场的认定和扶持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四条申报范围。在白云区范围内,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经营主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区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资格。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年满18周岁的、农场所在地在白云区行政区域内的拥有白云区户籍农民(农村社区居民)或在白云区连续三年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家庭农场已在工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二)劳动力结构。家庭农场原则上应以家庭成员为经营主力。(三)用地规范。家庭农场用地应是依法取得、合法拥有、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土地,可以是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也可以是经营权流转获得的土地或租赁土地。流转的土地必须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且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保证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四)财务制度。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具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符合财务规范要求。(五)经济效益。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产品商品率;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广州市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有主导的经营品种、经营理念;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六)家庭农场类别和经营规模。粮食、蔬菜、水果种植和水产养殖生产经营等土地经营面积应不低于50亩,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或农业设施大棚面积应不低于20亩;从事野生动物养殖业的家庭农场,年收入达到150万元以上。(七)环保优先。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生态环境治理要求。第六条认定程序。(一)自主申请。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经营者自主向农场所在地的镇(街)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广州市白云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土地流转或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从业人员情况、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情况等);。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二)镇(街)审核。镇(街)对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农林局审核。(三)区级审核认定。区农林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农场名单征求区财政局、发改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国土规划局、环保局、科工商信局、安监局、食药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意见,并在白云区信息网上公示7天后将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区农林局根据区政府的认定意见,进行家庭农场登记、建档,并颁发《广州市家庭农场认定证》和牌匾。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