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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在中西方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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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在中西方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5/12/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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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在中西方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情理法在中西方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
其作用显然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国是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在西方则是理为本、法为用、情为末。理性主义与法治主义是西方文化的特征,而情理主义与德治或人治主义是中国文化的特点。因为“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普遍精神服从于特殊私情,法制精神让位于人伦情理。儒学与中国文化的这种情理精神的文化与社会影响体现为:它使中国人的人格、思维与行为方式具有中庸之道和中庸之德、风格和境界。在人际互动和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某种人情法则的文化规则,使我国成为人情超级大国。使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而非法治的基础上。基于传统社会的情理精神与现代理性精神是相冲突的,建立在情理精神基础上的人治传统更可能对现代社会的法治起到巨大的破坏作用。
多少年来,重人治,轻法治;重人情,轻法律的观念在国人脑海里根深蒂固。《水浒》中的宋江,杀了阎婆惜,依照法律是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宋江人缘好,为他说情的多,最后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但在今天的法治社会,宪法和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维护的最高权威,“人情大于王法”的错误观念不仅腐蚀了民众对法律的信心,也是产生权力腐败的社会土壤。要彻底根除“人情大于王法”的风气,除了司法机关要不徇私情,“执法如山”以外,更多地是要在各级官员和百姓中培养尊重法律的观念,真正让法律来维护和保障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治是我们的目标,但中国却有人治的传统。这是一个矛盾,解决的办法只有,变人治为法治。但是,传统还是时时袭来。比如,旧戏舞台上每每有“王法条条不徇情”的唱词,听起来挺过瘾,但是一到关键时刻,就会有“王法本乎人情”蹦出来,用人情更改了王法。曹操马踏青苗,按他自己定下的军法,该当斩首。但是事情涉及了主帅,却更改了章程,说是可以割发代首——这就是人情。铁面无私的包黑子,碰到皇帝犯事,也只好象征性地打打龙袍了事。这也是“人情”。
而人们似乎也接受这种“人情”,不但不埋怨他们,反而流为美谈。我想,这是因为几千年严格等级制度的浸染,人分九等,用法有差,已经习以为常,能够割一割权臣的头发,打一打皇上的龙袍,已经很解气,很过瘾,绝生不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念头。即便有了这念头,由于观念因袭,上上下下也都不指望它真正实现,总觉得这是写在纸上图好看的。所以临事实施,依旧是王法本乎人情,形形色色的人际关系,往往比“王法”起的作用更大。
在应当显示法律、法规不容破坏的尊严时,以人情来冲淡法制的严肃性,其结果是误导人们把法律、法规当作儿戏,一旦人们习惯于依靠人情来蔑视法律,社会就会失去规范人们行为威权,政府的各个部门将从此卷入数不清的纠纷扯皮之中。这决非故作危言.
人情,在这温情脉脉的面纱下面,隐藏的却正是贪赃枉法、敲诈索贿、阴谋诡计等种种恶行。如果知道了何谓人情,对于本乎人情的王法,只怕也要大大地打一个折扣了。就是在今天,当我们看到种种“人情”在法律面前冠冕堂皇地重演时,不妨也可以想想,在这人情后面隐藏着的是什么交易,千万不要轻信什么“礼尚往来”之类的鬼话。
人们常说,法律无情,似乎法律与感情是完全对立的。其实,追求法与情的协调统一,即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给当事人以人性关怀,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大特点,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谈到情与法的关系,虽说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