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反思刑事诉讼法解释反思与祛魅: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体制重构反思刑事诉讼法解释体制「摘要」普适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是法官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一项司法技术,它与审判权相连,是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体制下,法律解释却被异化为一种权力,从而导致解释形式的抽象化、解释内容的扩大化以及解禅主体的集中化、多元化,进而干扰了司法独立、背离程序法定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体制的这一结构特征的形成可以追溯到我国历史上“以吏为师'‘的传统,并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不完善的制度结构有关。为此,应当转变观念、完善制度,重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体制。「关键词」法律解释、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导言在本休论意义上,理解或解释并不单纯表现为人的一种“认知方式J而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一种与人的存在发生联系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有人的存在,就必定有人的理解和解释活动。从根本上说,法律与解释的密切联系在于法律的正确适用依赖于法官对法律的准确解释,止如美国法学家徳沃金所指出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1]自从人类选择法律作为基本的社会控制手段以來,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便不同程度地面临法律的理解和运用问题,这样,法律解释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现代中国着力倡扬“法治”的精神和价值,己将“依法治国”提升为治国的基本方略,然而随着法律制度建设的FI趋完备,人们期望中的法治秩序却并未如期形成,反倒出现“法网愈密、法治愈少''的悖论。这里面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我国长期以來,只注重法律条文的创制,而轻视甚至有意无意地忽视法律实施效果的作法,却也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因由。普适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作为一项司法技术,其功能正在于实现“静态法”向“动态法”的转化,确保法律实施的效果。但是,我国学理界和实务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对法律解释的性质存在误读,并由此导致我国法律解释机制的机理性缺陷和功能障碍,法律实施的效果总是难以令人满意。这种状况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表现尤甚。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釋体制的结构特征和机理缺陷的分析,揭示了该体制生成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根源,并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体制的重构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秩序的建构。-、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釋体制的结构特征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功能日趋多元化,但是作为i种解纷机制,法律存在的根木a的和基木功能还是在于解决现实生活屮存在的大量案件纠纷。止如徳国法学家拉徳布鲁赫所说的,法律不仅想成为用以评价的规范,。因此,它必然谋求从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2]然而法律的运作立足于普遍性,它作为“一般陈述并不解决具体案件[3]作为一种普遍的行为规范,抽象性是法律重要的外观和技术特征,法律正是通过抽象的规范安排來调整类型化的社会关系,而不针对具休的人和事发布个别指示。这样,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具体个案的生动性之间始终存在着间距。在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分立的现代权力架构下,作为行使司法权力的主体,法官承担着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社会职责,但是,法律规范与具体案件z间的内在孑盾性,决定了法官在运用法律裁判具体案件时,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或工具,才能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实现两者的对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