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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暂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2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4
第四章投资的管理………………………………………………6
第五章   资产管理…………………………………………………7
第六章收入和成本费用管理……………………………………9
第七章税收、利润及利润分配…………………………………9
第八章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管理…………………………10
第九章会计电算化管理………………………………………12
第十章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13
第十一章附则………………………………………………16
有限公司
财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天津环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财务管理除本《办法》外,比照所属行业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总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的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总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由上级企业承担。这类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总公司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各项财务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对所属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总公司董事会投融资决策,负责处理相关财务事项等。
第六条       总公司对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具体资产收益上交办法由总公司另行规定。
第七条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一)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
(五)接受国资、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总公司、子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子公司总会计师的任命应符合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并征求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按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
(一)主持本级财务部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出财会人员聘任或解聘意见;
(二)对本企业和各经营单位财务部门下达并落实财务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
(三)参与企业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四)负责编制会计报告,组织清产核资;
(五)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的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的完整、合法合规性,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七)协调各单位、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第十条企业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加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总公司、子公司的实收资本按其资金来源的渠道分为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集体资本和其他资本。
第十二条总公司、子公司的任何债务均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
第十三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可在国内外发行债券、股票,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专项资金、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也可与其他法人和经济实体合营合资、企业存量资产变现等方式获取资金来源。采用上述方式获取资金的应将融资方案报送总公司审批。报告的内容包括:准备获取外来资金的目的、方式、数额、持股情况、资金用途、前景分析、对本单位正常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影响、期末股利分配制度以及不利因素等。
第十四条建立企业负债额度风险控制制度,定期对本企业的负债状况、偿债能力、投资项目收益情况进行分析。所属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应向总公司申报备案。
第十五条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