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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docx

上传人:ddrdtsv015 2014/2/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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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依法行政是现代国家普遍奉行的法治原则。从理论上讲,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在行政法治实践中,严格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并不存在。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都存在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目的,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和幅度内做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范围、方式、种类、时限等的选择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的能动性实现所必需的,但这种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又可能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因此,制约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关键。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面积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需要能动的行政,而能动的行政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实现有效行政的需要。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日趋复杂,行政管理的范围不断扩大,行政主体不仅要对社会秩序进行管理,而且要主动为社会谋福利,再加上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不断增强,从而使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需要行政主体能审时度势,权衡轻重,根据客观实际的情况和自己的灵活判断加以处理,以避免行政主体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坐失良机。为此,我国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罗列穷尽,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而随着行政事务的不断扩大,新的社会关系必然涌现,在法律尚无对新的社会关系加以规范时,需要行政机关享有就新的问题做出灵活处理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点及其负面影响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中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1)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选择权。(2)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对法律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的余地。(3)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主体作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目的和超出法定范围的前提下,自由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和方法。(4)一般认为,对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只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有权予以变更。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履行职能所必需的,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存在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力能被合理地运用。事实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行使,客观上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它一方面适应了行政权高效行使的特点,在法律无法达到的地带通过权力行使者的自由裁量实现实体公正与效率;另一方面它也为权力行使者改变自由裁量的价值取向,变自由裁量为“自私裁量”提供了可能。较之法律为行政主体设定了明确而具体的实施行政行为条件的羁束裁量权而言,自由裁量权更具广泛性和灵活性,而行政主体因为真正掌握着国家权力,最易威胁、侵夺处于社会分散性和弱势地位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作中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
。自由裁量权的扩大,适应了现代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但同时又与所有的权力一样包含着被滥用的可能性。自由裁量的滥用是指行政权的行使主体不遵守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所规定的有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