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管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根据国家冇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木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 、 、 、 ,适用木办法。第三条木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兴办,向社会开放,具冇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开发、传播和服务功能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及服务机构。木办法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以纸质、咅像、胶片、电了、网络等为载体形式的信息和知识的记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当地 O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保护、使用等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年度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第五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新闻出版等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冇关的工作。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图书馆。鼓励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内部图书馆以及其他各类图书馆向社会开放。鼓励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文献信息资源和资金、设备。捐赠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冇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以及交通、坏境等因索设置公共图书馆,并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人口密集区域设置 或者 。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可以设置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公共图书馆内设置独立的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纳入当地 ,其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等按照国家冇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共图书馆的 、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公共图书馆 标准的要求。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需要,结合馆藏基础,确定文献信息资源的 ,系统搜集、整理、保护、研究、开发 和文献信息资源,注重信息资源的收集和利用,逐步形成馆藏特色。第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以及,合理确定年度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规模。年度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同级财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对新入藏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当在入馆后及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 、 、 、 等整理工作,建立、完善 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及其 系统,方便社会公众借阅。对己破损严重、难以修复和其他不具冇使用价值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当按规定及时注销,并^ 0第I•二条公共图廿馆的馆舍、文献信息资源和相关设施、设备必须严格管理、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或者一 公共图书馆馆舍的功能用途。因城乡改造确需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文献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与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等工作:对珍贵文献信息资源,必须采取^保护措丿施,确保安全。第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条件,加强一 _建设,搞好与其他各类图书馆的—和文献信息资源的 工作,提高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为 、、残疾人提供便利。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突岀门身 的网站和电了阅览室,配置相应的和 等设施、设备。第I•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社会开放:(一) 省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不少于^_小时;(二) 设区的市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不少于^小时;(三) 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不少于小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和服务范围以及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者闭馆的,应当提前―日公告。第十六条实行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借阅制度。为社会公众收集专题信息、编吗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和电了岀版物或者进行代杳、代译、复印文献信息资源等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I•七条实行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 和—制度。除按照国家规定禁止公开或者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信息资源停止借阅或者限制借阅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限定文献信息资源的公开借阅和杳询范围。第十八条借阅、查询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二)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各项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三) 爱护文献信息资源和相关设就、设备;(四) 按照规定日期归述文献信息资源,不得损坏、丢失。第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_ 一览、 、 、 以及 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推荐优秀读物,辅导、指导社会公众及时査找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鼓励、倡导公共图书馆和其他各类图书馆开设 和开展图书 、 活动。第二十条推行 制度。省公共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