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部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监督、评价职能,确保公司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贯彻与执行,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改善管理,提高运行效能,促进员工遵纪守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监察,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总部总经理办公室设立督查室行使公司监察职能,负责对集团总部及其所属部门、子公司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政策、决定的情况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第四条本制度是公司进行行政监督和市场监控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各项监控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划化。第二章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第四条总经理办公室设立督查室作为集团的内部监察机构,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第五条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配备与内部监察工作相适应的监察人员。第六条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能够有效沟通监察结果。第七条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三章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第八条内部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有:1、 经济鉴证职能要求各管理部门和子公司按现有的政策、制度、规章开展工作,逐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和营运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并对管理部门、营运机构的情况和效益进行审查并给予公证。2、 经济监督职能其经济监督职能包括:(1)各项管理和营运指标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2)收入、支出的监督;(3)经济效益监督;(4)财产物资管理监督;(5)货币资金的监督;(6)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督;(7)经济活动合法性的监督。3、 监控管理职能监察工作监控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影响本单位工作效能的业务事项或管理过程、各项业务政策或细则的执行情况,包括分配方案、人员考核、内部管理、费用开支的合规性和统计数据的检查等。4、 指导职能督查室在对总部各部门和子公司进行监督、审核以后,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协助总部各部门和子公司提高管理能力。第四章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责第九条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监察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监察工作计划;第十条对集团总部、各子公司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第十一条对公司领导层研究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第十二条对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等经理级以上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监察或离任经济责任监察;第十三条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子公司的内部监察工作;第十四条对招投标、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进行过程监督;第十五条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部门或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监察工作;第十六条受理员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第十七条受理员工对现有管理、营运机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第十八条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第十九条监督被监察对象严格执行监察决定;第二十条总结监察工作经验、交流监察工作信息。第五章内部监察部门的主要权限第二十一条督查室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3、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对监控检查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等不良信用行为,应当据实记录。第二十三条督查室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督查室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四条督查室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较好、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对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建议在公司范围内推广。第二十五条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章内部监察工作程序第二十六条监察立项1、监察立项监察立项是指确定具体的内部监察项目,即监察对象。监察对象包括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集团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各项经营活动或项目、系统,经理级以上人员等。监察对象的选择一般由以下三种方式决定:(1)集团总经理办公室督查室通过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