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恢复户口(市外迁入)办事指南审批单位: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编号:017大项编码NH07A097小项编码NH07A097-01Q1事项名称户口迁移二级事项名称市外迁入三级事项名称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恢复户口颁发的证件名称无颁发的证件有效期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类型:审批;法律效力:经审核,符合入户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可入户南海区。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条例》(1958年1月9日起施行)。2.《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3.《佛山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佛公通[2016]184号)。审批条件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通常指两年以上),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申请资料[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2]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3]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4]出国前注销户口地派出所户口底册资料或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5]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6]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7]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8]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供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被投靠直系亲属家庭户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9]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10]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5]为必选项,[6][7][8][9]选其一),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说明:1、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2、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3、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审批受理机构名称各镇(街道)公安户政业务窗口审批受理机构地点各镇(街道);2窗口核验材料,条件符合、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审批时限条件符合,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若发现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户政窗口可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