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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清运管理准入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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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清运管理准入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9/29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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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清运管理准入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市垃圾清运管理准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垃圾清运准入管理,加快城市垃圾清运市场化运化步伐,控制二次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第三条本市行政规划区内清运城市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规划区内的城市垃圾清运管理工作。规划、城建、环保、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作好城市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垃圾清运,实行集中收集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具有清运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偷倒、乱倒城市垃圾。第六条清运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城中村自组的垃圾清运队),应当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办理城市垃圾运输资质证和城市垃圾准运证,服从管理,接受检查监督。第七条申请城市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城中村自组的垃圾清运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清运城市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垃圾清运车辆的统一标准;(二) 车辆的核定载重吨位:属单位的载重吨位应当在50吨以上;属个人的单车载重吨位应当在5吨以上;车况良好安全。(三) 驾驶员应当持有B照驾驶证及5年以上驾龄。第八条清运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清运垃圾时应当做到:(一) 按指定地点装载和倾倒;(二) 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三) 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四) 车体要干净整洁,不得带泥污染路面。(五) 随车携带城市垃圾运输资质证和准运证。第九条城市垃圾运输资质证实行年审制度,垃圾准运证实行月审制度。凡年审、月审不合格或者违反垃圾清运考核标准有关规定的单位、个人,责令限期整改,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吊销其城市垃圾运输资质证和城市垃圾准运证。第十条清运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城中村自组的垃圾清运队),应当在规划指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填埋场消纳倾倒,严禁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第十一条未经批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未办理城市垃圾运输资质证和准运证而运输城市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第十三条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抛撒、遗漏,清运车辆带泥污染城市道路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清扫干净,并按抛撒城市道路面积处车主每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