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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酒驾处罚新规定.ppt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1/10/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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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1年酒驾处罚新规定
醉驾要追刑二次酒驾要拘留
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ml20mg,并小于每100ml80mg为酒后驾车,如大于每100ml80mg为醉酒驾车。
酒后驾车定义:
有关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
20mg/100ml大致相当于2/5瓶普通瓶装啤酒,或半两50度左右的白酒,或2两左右的12度红酒;
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若人体中每100ml血液含100mg酒精,不同酒类的量化是:
70度白酒约50克; 日本清酒约500克;
50度白酒约100克; 红酒约600克;
60度白酒约75克; 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40度白酒约150克;
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的决定,对酒驾作出了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5月1日起醉酒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触犯刑法,可判处1-6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

修正一:罚款提高 扣证期限延长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修正二:醉酒驾驶吊销驾照5年
为了与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增加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约束至酒醒,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修正三:将可能终身禁驾

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将被终身禁驾。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