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方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不予付款的,怎么办案情简介: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A公司起诉称:2012年9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液晶屏产品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规格型号为S的液晶屏50万个,。签约后,A公司按照B公司要求分批将货物送至其指定交货地点,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32张,。B公司分别于2012年11月29日付款1114416元,,于2013年2月5日付款30万元,,,但至今未付,故A公司诉至法院,(,自2013年4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B公司答辩称:一、A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仅出现了各种质量问题,而且不合格数量超过了退货标准,B公司依约有权要求退货。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按照B公司提出的质量标准生产的液晶屏50万个,;第6条质量保证中约定:乙方所供产品性状与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一致并与样品一致;乙方应保证要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等对产品进行100%出厂检验,乙方保证产品在保质期内包退保修;乙方保证所供产品为100%合格产品,保证使用时间为2万小时;对于该款产品的质量,甲方要求该产品不良率要在5‰以内,在此范围内的不良产品,乙方负责为甲方退货或换货;不良率超过5‰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并可单方面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此产品收货检验标准按照甲方企业标准执行,此标准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同时存在。双方对产品的验收标准和退货标准均有上述明确约定,因此B公司要求A公司退货符合双方约定。二、在B公司提供的收货标准第三项收货具体标准及责任划分说明中明确了产品外观、包装检查、产品性能合格的收货标准,并且约定了对于检查项目中不合格情况,B公司委托的加工厂有提出全部换货和退货的权利,也就是说B公司委托的加工厂有鉴定产品是否合格的权利。本案中B公司委托的加工厂即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按生产进度分别于2012年10月16日和2013年5月31日出具了质量检测不良品率统计汇总表,%%,远远超过了5‰不良率,因此B公司有权据此要求A公司退货。三、A公司的产品不仅仅在质量上不良率远远超过了约定,还存在装箱时数量缺失、产品出厂没有经过合格检验、怠于处理售后不合格产品,这表明了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责任心不强,产品做工粗糙,对产品质量要求不高,缺乏检验程序和严格的生产、销售、售后管理制度。鉴于产品存在的问题,B公司要求退货。四、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针对本案A公司应当承担退货的违约责任。综上,请求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中,B公司提出反诉,事实与理由是:因A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购销合同第6条不合格率保证,故B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2、退回A公司已交付的液晶个305444个(包含1607个不良坏片);3、诉讼费由A公司承担。A公司针对B公司的反诉辩称:B公司反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日,B公司向A公司发送B公司建行液晶屏收货标准(以下简称收货标准)。诉讼中,A公司、B公司均确认A公司系依据B公司该份标准进行此后的生产、销售,B公司亦系依据该标准对产品进行验收,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亦仅有这一份收货标准。同年8月11日,B公司(甲方、购货方)与A公司(乙方、供货方)签订编号为CG-2012-0138号购销合同,主要约定:购货方愿向供货方订购1万个S19999A型号的液晶屏,,300个S6A型号的液晶屏,单价为2元;交货时间为2012年9月15日前分批交货,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第二业区1栋1楼;付款日期为甲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60天月结。合同同时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诉讼中,A公司与B公司均认可上述合同系依据B公司收货标准进行试生产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现已完全履行完毕,合同项下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且与本案本诉、反诉诉争标的物无关。同年9月1日,A公司(甲方)与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