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专业专心专注专业资料参考首选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之要件2015-07-31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高铭暄张海梅【内容提要】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应坚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标准。诽谤罪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而非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散布他人捏造的诽谤信息”解释为诽谤行为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应通过修改刑法增加此种行为方式。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增加“散布于众”之目的要件以限制诽谤罪处罚范围。【关键词】网络诽谤,构成要件,诽谤罪,司法解释引言当前,网络已经成为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人们发表言论、相互交流的重要平台。互联网被称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发展的“第四媒体”。[1]网络诽谤是以信息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诽谤行为。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较呈现出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刑法现有规定不足以有效规制网络诽谤行为。基于此,有人建议应设立新的罪名。我们认为,网络诽谤只是传播工具不同于传统诽谤,单独设罪的根据不足,并且单独设罪容易导致与《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规定的重复交叉。我们只需对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修改完善及正确解释即可适应规制网络诽谤行为之目的。截至今日,我国刑法尚未修改诽谤罪的规定,而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应对网络诽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通过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界定了诽谤罪的客观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对“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公诉标准进行了解释。该司法解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遭到了“对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解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这些意见的分歧实际上来源于对诽谤罪构成要件理解的差异。本文拟对网络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之要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解析,并就“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司法解释也适当予以评析,以期能为将来相关立法的完善和司法操作提供借鉴。一、客体要件诽谤罪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名誉一般认为是社会对个人人格的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类型。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公民人格实体权利,同样是法律保护的对象。[2]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之客体为公民的实体权利——名誉权。专业专心专注专业资料参考首选希拉里·克林顿曾于2010年和2011年两次发表关于“互联网自由”的演说,[3]希拉里式的泛“互联网自由”受到批判,但同时“互联网自由”的边界成为争论的焦点话题。互联网是公民行使***权利的重要平台,但***权利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仍应受到下位法法律的限制。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即构成对行为人发表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限制,是对违反者的制裁规范。[4]从另一方面讲,刑法设定诽谤罪的宗旨在于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应当以诽谤罪为借口实现钳制网络异议言论之目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由于对诽谤罪客体认识错误导致的错案。典型的案例如“王帅贴案”,[5]当地警方认为王帅发的帖子对灵宝招商引资产生了不利影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对王帅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实际上,王帅的行为并未侵害特定公民的名誉权,因此他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诽谤罪。警方的错误在于将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当做了诽谤罪的客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对诽谤罪提起公诉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