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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国华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核保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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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国华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核保规则.pdf

上传人:紫岑旖旎 2014/2/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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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国华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核保规则.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华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核保规则
《国华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险种代码为 1133,本保险
遵循保险条款及现行《个人业务核保管理规定(2009 版)》,以下为着
重强调内容及单险种核保规则,未尽事宜以《个人业务核保管理规定
(2009 版)》及保险条款内容为准。
(一) 本保险在个人业务渠道做主险销售,可附带附加险。
(二) 投保本保险应符合该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1、年龄限制:投保年龄为 28 天-64 周岁。
2、保险期间:终身。
3、交费期间:可选择趸交、5 年交、10 年交、15 年交、20 年交、
30 年交、交至 60 岁。
4、保险责任: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祝寿保险金。
5、保额保费:本保险最低保险金额为 10000 元,并以万元为递
增单位;最低保费须满足以下条件:交费年期为 30 年及以上时,
整单(含附加险)最低保费不低于 500 元;交费年期 30 年以下
时,整单(含附加险)最低保费不低于 1000 元。
6、累计风险保额:本保险以基本保险金额的单倍累计寿险风险
保额。
7、加费情况:本保险适用职业加费及健康加费。
8、关于未成年人投保: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投保本险种,累积
身故保险金额超过 5 万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 10 万),
必须附加未成年人身故特别约定。
9、财务、体检、生存调查及临时分保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