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华附加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核保规则
《国华附加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险种代码为
1134,本保险遵循保险条款及现行《个人业务核保管理规定(2009
版)》,以下为着重强调内容及单险种核保规则,未尽事宜以《个人业
务核保管理规定(2009 版)》及保险条款内容为准。
(一) 本保险在个人业务渠道做附加险销售,仅可附加于《国华
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
(二) 投保本保险应符合该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1、年龄限制:投保年龄为 28 天-59 周岁。
2、保险期间:终身。
3、交费期间:可选择趸交、5 年交、10 年交、15 年交、20 年交、
30 年交、交至 60 岁。本险种交费方式、交费年限应与主险一致。
4、保险责任:1)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2)少儿特别重大疾病
保险金;3)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4)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
险金。
5、保险金额:本保险最低保险金额为 10000 元,并以万元为递
增单位,同时不得超过主险的保险金额。
6、累计风险保额:18 周岁以前,本保险以基本保险金额两倍累
计重疾险风险保额;18(含)周岁以后,本保险以基本保险金额
单倍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
7、加费情况:本保险适用健康加费。
8、财务、体检、生存调查及临时分保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