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协商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在2006年2月8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可见,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选举民主;一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主要体现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就是我国实行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主要形式,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对于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选择了有关协商民主理论的几个方面,略陈管见。一、起源:协商民主在当代世界的普遍兴起
所谓协商民主,是指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作为一种思想,它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直接民主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为确保法律的公正,民众对案件的讨论是绝对必要的。这种思想在日后得到了众多政治思想家的支持,因为他们认为,民主的过程就是决策者不断听取民众意见并使这种意见转化为政府决策的过程。它能保证公民的参与,但也有明显的缺陷,如组织困难、成本高昂,甚至有可能形成
“多数人的暴政”等,所以,间接的代议民主取而代之。但政治过程的复杂性使代议民主同样存在不少弊端。为弥补代议民主的缺点,回应西方社会的诸多问题,作为直接民主的复兴与超越,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研究和探讨。协商民主理论研究还超越了哲学思考和理论研讨,更深入、更普遍地与政治实践联系在一起。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协商是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概念。公共协商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公共协商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公众理性,在理性上达成共识,寻求最大限度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二是在政治共同体中,协商过程中的参与者都是平等的、自由的、理性的,不存在特殊成员的利益具有超越其他任何公民利益的优先性,参与者行为不受先定权威的规范或要求的限制,而只根据协商的前提和结果行动,提出建议或者批评以及进行辩论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协商不接受强力。[1]
作为一种实践,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开启了通往协商民主的道路。在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指的就是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它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机制。从时间上来看,我国的协商民主走在了西方协商民主之前。“当协商民主在西方还只是学者们的学说理论时,它在现代中国已经获得了长期的实践,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制度”。[2]我们的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是由几千人参与的大协商,而且有一套相对成熟的程序,[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出台又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固定下来,更加顺应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逻辑进程。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
“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这将有利于人民政协进一步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而且这三大职能都应该整合到协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