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内容解释5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对《条例》的基本认识:城乡空间是资源,《条例》是实施空间资源公平、公正配置,保证经济、社会、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在浙江的基本母法,突出城乡规划资源性、综合性、社会性、公共性、可持续性,强化对规划部门自由裁量权的约束。1、城乡规划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作用第四条(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与生活品质;(二)工业污染与生活品质;(三)特定的空间布局是政府实行二次分配(公共财政)、缩小贫富差距的手段;(四)城市空间是城市政府进行经济、社会建设,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最重要的资源。2、与相关规划的关系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在目标:主要在于对一定阶段重要物质生产、生活资料和服务质量等的目标总量进行平衡,它是提出空间资源需求的主体。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城乡规划的依据。(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在指标:着眼国家战略物资——粮食——安全,对生产粮食的物质基础——土地总量——进行控制。为此,对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在内的所有用地指标进行总量平衡。并据此对城乡建设用地总量进行控制。(三)与各部门规划的关系部门规划提出粗略、大概的空间数量与位置需求,城乡规划就其在城市与乡村空间需求的具体位置(坐标)与周边空间功能的关系进行综合协调,之后予以落实、保障。总之:部门规划的发展目标是发改委综合平衡的对象,提出的用地指标由土地部门进行总量平衡,具体的空间定位(坐标)与相互关系由城乡规划部门综合协调。简言之,发改管目标,国土管指标,建设管坐标。3、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4、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5、关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问题。根据《条例》第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用于本区域的相关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这就要求抓紧做好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并开始实施,这个工作市里已经在做了,拟定了一个技术规范并在完善中,县里将在《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出台后,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公布后实施。6、城乡规划查询。第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查询是利害关系人7、明确了县市域总体规划的法定地位第十二条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8、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9、第十五条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问题。本次《条例》进一步强调了“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这要求我们一方面是抓紧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做到控规的全覆盖,这里就要提到我省于今年1月份的《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导则》对规划成果的图集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形成了统一格式,今后控规备案中图集内容要按照这个来执行,同时要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完善控规内容。其次是备案制度如何实行,这里主要是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则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要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换句话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则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则要报县人大常委会和丽水市政府备案,同时,在备案中还需要那些材料需要规划处进一步研究。(文本、图集、电子光盘、备案请示件等内容)10、村庄规划的审批委托问题。第十七条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