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2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上,功能完全丧失;,用透析替代治疗;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视野半径<5°;;,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心功能四级;,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摄食依赖造瘘;,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副睾丸缺损;;;;,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I型)。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视野半径<10°;,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心功能三级;,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并肝功能重度损害;,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不能行关节置换;,无法装配假肢;(II型)。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