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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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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docx

上传人:mkjafow 2019/10/4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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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京工商发〔2010〕9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投资,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对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行为。被投资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对本公司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转为出资的,适用本办法。  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的相关规定。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办法所称的被投资公司应当是住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权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产生;(二)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三)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四)债权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五)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六)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七)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八)全体股东以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且债权人为被投资公司股东的,前款第(五)、(六)项的表决还应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