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收件人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件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事由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0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律师工作报告目录释义 3第一节引言 5一、 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5二、 金杜制作公司本次发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7第二节正文 8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8二、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三、 本次发行的合规性 9四、 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10五、 本次发行的承销 10六、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11七、 本次发行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12八、 结论意见 12释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金杜或本所指金杜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公司或发行人指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融资券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短期融资券本次发行指发行人发行总额为17亿元的2010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审计报告》指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0)审字第_B17号)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国家工商局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上海工商局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诚信指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浦发银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指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介服务规则》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注册规则》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业务指引》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指《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元指人民币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0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律师工作报告致: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杜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遵循《中介服务规则》等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一节引言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一九九三年经中国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经司法部和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金杜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天津、深圳、成都、广州、重庆、苏州、杭州、西安、青岛、济南、日本东京、美国旧金山以及香港设有分所,其业务范围包括金融与银行、证券、公司、企业并购、诉讼和仲裁、商事投资、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领域。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为徐燕律师和张明远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徐燕律师徐燕律师为金杜的合伙人,主要从事公司改制、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收购、合并、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证券法律事务。徐燕律师自1992年始涉足国有企业改制及境内外上市工作,具有超过十年的境内外证券法律业务从业经验,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执教公司证券法多年,任职于美国华尔街著名的达维法律事务所,并曾任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政策法规处和并购监管处处长,期间负责上市公司收购、合并、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定向发行、要约豁免、股权激励的审核工作,负责承办了包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条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重要法规的制订。徐燕律师著有《公司法原理》、《经济法学》等多部学术论著。徐燕律师获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并获得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联系方式如下: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邮编:电话:(010)传真:(010)电子邮件:xuyan@张明远律师张明远律师是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改制、证券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私募(PE)融资等。张明远律师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任职多年并借调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工作,拥有丰富的证券法律实践经验。作为上交所上市部法律和会计专家组资深法律专家,张律师主笔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版);负责起草或参与讨论了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与上市公司监管和证券发行上市有关的规章、规则和指南等;经常参与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及有关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法规培训授课工作。张律师目前还受聘担任兴业证券投行业务总部内核委员。张明远律师办理过大量的企业改制重组、私募融资、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收购和再融资业务,包括国内第一批创业板IPO中的北京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