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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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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P124案例1: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到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标准。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目前,关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着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是末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监护职责;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管理职责。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宪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学校与末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和法制教育、依法对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依法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这种管理是一种社会职责,与民事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的职责是有明显区别的。民事监护制度中的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监护,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只要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存在,其监护职责就不会消灭。二、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在一般的民法理论中,侵权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一是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当事人存在过错为前提的。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是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致使受害人遭受重大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笔者认为,校园伤害赔偿案件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理由如下:1、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而对校园伤害赔偿案件来说,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学校不可能根据监护人的职责承担无过错责任。2、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伤害赔偿案件承担无过错责任,势必导致只要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无需查清学校是否具有责任,学校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使学校以及老师丧失工作积极性,形成“管与不管一个样”想法,对于学校履行教育职责、推行素质教育是有百弊而无一利的。三、判断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综观国内外的民法理论,根据注意义务程度的不同,有三种标准:(1)普通人的注意。(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鉴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因此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所应尽的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宋某之伤是由王某失手造成的,并非是学校未尽管理责任所致。因徐某与宋某、王某均是中学初一的学生,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所发生的后果,某中学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P124案例2:首先应明确的一点是,未成年人在学校读书,并不发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监护责任转移到学校的问题,学校对在校读书的未成年人的责任,是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和学校管理法规确定的一种管理、保护责任,也为一种法定责任,但其内容与监护责任是各不相同的,不容混淆。其次,本案原告之子在被告学校读书时发生急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对此应否负赔偿责任,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第一,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学****合同关系。在本案被告属全封闭管理型私立学校情况下,学校除有提供良好的学****条件的义务外,还有提供良好的生活服务及卫生保健服务的义务,是为其应履行的合同基本义务。但是,原告之子所患病症并不属学校提供服务不良所造成的,而是一种传染性的爆发性急症,学校的医务室是无法预测预防和救治的。因此,不能认为是在校期间患病,就认为学校有责任,这实属一种偶然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同时,校医务室所能提供的卫生保健服务,不能要求其必须达到正规医院的水平,它只是针对一般常见病及常见外伤作常规处置和临时处置。所以,本案被告的校医在作了常规处置后即要求送患者去大医院治疗,处置应是得当的,符合其可提供的卫生保健服务的水准要求。据此,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延误其子的治疗,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第二,学校对学生的投保是否妥当?学校对学生投保,不同于单位与职工之间的老保福利待遇关系,学校并无法定义务必须为学生投保人身保险或疾病医疗保险。根据学校的特点,被告为学生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平安险,已属妥当履行了在学****合同中承诺的投保义务。至于该保险不包括疾病死亡,这是险种决定的,又属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不是被告能决定的。所以,并不发生被告投保不当得问题。第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