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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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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0/5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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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17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9-10-26【生效日期】1989-10-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89年10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发展农业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面向农村,服务农业生产,服务农民,尊重生产经营者的自主权,因地制宜地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充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确定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农业技术推广的具体工作。  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和民办农业技术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省、地(州、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及其派出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是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其集体所有制技术人员,逐步纳入城镇集体劳动计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人员的聘用和解聘,均须经县(市)农业、劳动部门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障农业技术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得任意抽调其从事其他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村办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的农民技术员,应经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考试考核同意,由村民委员会聘任,其待遇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第八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办好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  第九条第九条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坚持试验、示范、推广三步走的原则。推广重大科技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第十条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应当实行技术责任制。  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总农艺师,负责全面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对适合当地的农业技术,应进行全面规划,有计划地应用于生产。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以及民办农业技术组织应当运用技术示范、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宣传和现场技术指导等多种形式推广农业技术,努力提高农业技术的入户率。 县以下(含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选择不同类型的区域建立农业示范点,培养农业技术示范户。运用综合技术,树立高产、优质、增收样板。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向农民广泛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传递农业科技信息。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推广农业技术,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低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的方式。  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民办农业技术组织及农业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农业生产项目进行技术承包,或者与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创办科技生产经营联合体。农业技术承包和科技生产联营可以跨越地区进行。  农业技术承包和农业科技生产联营应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并依法签定合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围绕农业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