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
摘要
现实中的社会弱势群体常遭到歧视性待遇,被视为“愚昧无知”、“低三下四”、“贫穷落后”。弱势群体与国家、社会对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有直接关系。他们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权益保护、社会竞争力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均处于弱势。以利益学说为视点,分析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论来源,对我们探索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对策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社会弱势群体;法律研究;法律援助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一)什么是弱势群体
2002年3月召开的九届五次人大会议上,朱蓉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使用了“弱势群体”的概念。《联合国人权宣言》将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列为人类的弱势群体,这是从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行为能力方面来划分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保护中心把社会弱者划分为六个部分,即: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劳工、行政相对人。笔者基本赞同这种划分,但认为还应将消费者列入其中,共分七类。因为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交钱换物(服务)的交易中总处于弱者的地位。作为一个国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弱势群体存在的共性
第一、物质生活的贫困性。无一例外,学者们将贫困作为划分弱势群体的首要标准。第二、政治地位低下。经济上处于较低的地位,导致这部分群体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得不到关注,往往成为被忽略的对象。第三、文化素质不高。这是这两种特征所导致的必然结果。由于物质生活上的贫困,弱势群体不会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投资教育;而政治地位的地下,使得掌握国家政权的强势群体极有可能忽略他们的受教育情况。由此导致该群体整体素质的偏低。文化素质的低下带来的知识的贫困,又反作用于前两种特征,产生恶性循环。
(三)弱势群体的福利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全社会这一区域范围内所施行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农民始终是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占我国人口70%的农村居民大多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许多地方的农民已经开始富裕起来,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也有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工业化的发展,人口老龄化与家庭结构小型化的趋势,决定了农村传统的保障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必须建立与生产力和经济结构相适应的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四)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
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就应包括自由择业的权利、保护就业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获得平等待遇和非歧视性的权利,以及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等等。在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这一问题上,尽管国家和政府已相继颁布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但仅靠这些法规文件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国家的一个系统工程,那么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则是系统工程下的一个子系统工程,它所涉及的领域同样具有广泛性和全面性。
二、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首先,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针对弱势群体的特别立法。但是这些立法仍然存在着一定不足,太过于分散,并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