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管子学刊 2004 年第 1 期
读书札记
韩非法律思想中的“法、势、术”
王红,赵洪芳,王长利
(淄博市誉察学校,山东淄博 255000)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一公元前233年),韩国的“性恶”论。他认为人生来就有“目好色、耳好声、
人,是先秦法家杰出的思想家。“韩非者,韩之诸公口好味、心好利”和“不知足”的欲望;“生而有疾
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非为人口恶”,即生来就有妒嫉心和排他性。在他看来“饥而
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
为不如非。”(《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公元前234 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莱之所同也”
年,韩非为韩使于秦,遭李斯、姚贾陷害,被迫服毒(《荀子· 荣辱》)。韩非继承和发展了荀况的“性
自杀。韩非的法律思想以“法治”为核心,提出了恶”论。认为任何人都为了自己“皆挟自为心”。“自
法、势、术相统一的“法治”思想体系。为心”,主要是追求切身利益,“人无毛羽,不表则
为了实行“法治”,韩非认为首先必须有“法,’o 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
如果不重视“法”,国家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法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韩非子·解
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韩非子老)) 。“千金之家,其子不仁,人之急利甚也。”“利
·安危》)。他主张成文法,“明法者强,慢法者弱”之所在,民归之;名之所彰、士死亡”(《韩非子·难
(《纬非子·饰邪》)。“明法”即“人主使人臣虽有智四》)。人的本性是讨厌劳苦,贪图安乐,“夫民之
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性,恶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而
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此之谓明法”(《铃非子· 赏刑不于夭下者必塞”(《韩非子·心度》)。与荀况
南面》)。他要求树立法的绝对权威。“明主之国,令不同的是,韩非认为人的这种自私自利的本性是
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不可改变的,也无须去改变它。只能用“法”赏罚因
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 问势利导,加以利用,“凡治天下,
辫》)。他要求统一思想和实行专制,禁止一切与法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
令不合的思想、言论,特别是儒家所主张的“仁道具矣”(《纬非子·八经》)。
政”、“德治”,以期“禁奸于未萌”(( 林非子·心韩非曾描绘了一幅封建专制主义“法治国”的
度》)。他认为这类主张不但是无补于治的儿戏,如蓝图,即所谓“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
“尘饭涂魏,可以戏而不可食也(《韩非子·外储说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
左上》),他反对孺家所主张的“人治”,认为“释法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
术而心治,尧舜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
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强,此之谓‘王资’。既畜‘王资’而承敌国之容,超
(《韩非子·用人》)。他强调“法”是君主制驭官吏五帝、伴三王者,必此法也”(《韩非子·五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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