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陕西省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指导开展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指导陕西省行政辖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编制。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辖区划定为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规划范围。第三条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镇规模和空间发展布局;产业定位和发展目标;生态涵养、农田保护和村庄布点等土地利用范围;综合交通设施布局;划定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明确风景名胜、水源保护、基本农田和五线(道路红线、市政黄线、绿地绿线、水域蓝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等强制性内容;规划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电信等区域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作为指导城乡统筹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计划,是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是指导同级城市、镇(乡)、村规划的编制依据。编制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依据本地区城镇体系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同时与交通、环保、教育、卫生、电力、水利、农业、林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五条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整体地域的发展定位与战略,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制措施,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突出地方特色,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公共安全。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同时对远景规划提出设想。第七条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县域现状总人口20万以上的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单位规划资质等级必须为甲级。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第二章发展战略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应明确在陕西省(陕北地区、关中地区、陕南地区)三大区域内的发展定位。明确县(市)在市域内与主城区和其他相邻地域的发展关系,提出县(市)城镇化和工业化的主要动力、主要方向和整体速度。结合区域发展的需要,确定区域空间开发的方向与类别,明确区域空间的结构和开发模式。按照缩小城乡差距、以城带乡的思路,明确城乡一体化应对的核心问题,提出相关发展思路。第十一条结合设区的市、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纲要,明确区域的发展目标。发展目标应包括经济发展目标、社会发展目标、区域基础设施发展目标、社会公共设施发展目标、生态环境发展目标等方面。第十二条以各设区的市、县(市)近几年常住人口统计为依据,结合经济发展态势和未来的发展目标,预测近期和远期的人口规模。分析乡村人口的外流状况,确定乡村人口规模发展目标,引导乡村人口适度聚集。以规划编制前一年的城镇化水平数据为基准,根据近几年城镇化水平的发展态势,结合设区的市、县(市)经济发展态势和未来的发展目标,预测城镇化水平。第十三条提出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设想,并针对特色农业进行功能布局。坚持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