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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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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特别采购招标决标处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0-01-10【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特别采购招标决标处理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所称得不适用之本法招标及决标规定,指本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之规定。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及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第3条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公务机关,指政府机关;所称双方直属上级机关,指双方分别隶属之上级机关。第4条机关办理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之采购,应先确认国家遇有战争、天然灾害、疠疫或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总统业依宪法发布紧急命令,且该采购业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确有紧急处置之必要。前项核准文件应记载本法招标及决标规定中因紧急处置得不适用之条文;其未记载者,仍应适用本法之规定。第5条机关办理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之采购,应先确认人民之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遭遇紧急危难,且该采购业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确有紧急处置之必要。前项核准文件应记载本法招标及决标规定中因紧急处置得不适用之条文;其未记载者,仍应适用本法之规定。第6条机关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办理采购之决标,应符合下列原则:一以限制性招标方式办理者,除独家制造、供应或承做者外,以邀请二家以上厂商比价为原则。二不及与厂商签订契约者,应先有书面、电报或传真协议。三不及与厂商确定契约总价者,应先确定单价及工作范围。四付款条件应能维护***支用之安全性。第7条机关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条办理之采购,应将其所依据之情形记载于依本法第六十一条刊登之决标公告及依本法第六十二条汇送之决标资料。第8条公务机关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提供财物或劳务予其他机关之年度总额达巨额采购金额,且占该公务机关年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上级机关应检讨该公务机关年度内提供财物或劳务予其他机关之成本效益。前项成本效益分析结果欠佳,且有其他厂商能以更优惠之价格或条件提供相同或更佳之财物或劳务者,上级机关应避免核准所属公务机关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办理采购。第9条本办法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