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一、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设定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四、受理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4、投资领域应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五、许可数量不限六、办理程序申请人→政务大厅受理→承办处室审查与决定→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审批程序1、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可直接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但有三种情况需先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或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或被投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2、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10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批准证书,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批准证书上还要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3、外商投资企业凭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和加注的批准证书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营业执照,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营业执照上还要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4、原审批机关的作用:自被投资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作出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之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