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隐患项目系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生产设施和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
2、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存在的隐患;
3、可能造成职工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
4、集团公司下达的《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要求治理的隐患;
5、完善安全、消防、气防、劳动保护设施和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预防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后,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条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确保隐患项目当年设计、当年施工、当年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三条隐患评估应组成评估小组,以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估整改意见。
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对照评估依据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的风险及危害后果、结论性意见等。
第四条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包括:工作内容;不同技术路线的比较和选择;具体工作量;确定的治理方案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
第五条在隐患评估、确定治理方案的基础上,按集团公司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总体要求,提出隐患项目治理计划及投资计划,列入各单位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隐患项目及投资计划,应在每年9月底前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企业经营管理部、销售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六条隐患项目的审批应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财[2002]59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依据重要程度及投资规模,按总部监督、分级管理、企业负责的三级监管原则,由安全环保局提出总部重点监管项目、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企业负责监管项目。
未获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项目,作为企业级隐患治理项目,由各企业自行立项治理。
第八条隐患项目申报管理要求:
1、严格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确定隐患项目,不应将隐患项目以“化大为小、化整为零
”,改变审批渠道。
2、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计划的隐患项目,应做到当年完成不跨年度。
3、申报隐患项目前,应将下年度的隐患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4、危及生产安全、人身安全等必须立即整改的隐患项目,可在进行治理的同时申报隐患项目。对先开工后报批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不予补批。
5、未按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隐患项目、未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隐患项目和未抄报总部有关管理部门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不予立项。
第四章实施与验收考核
第九条隐患项目的实施
1、集团公司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应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2、对隐患项目应按照集团公司《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部门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隐患项目的整改应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危及安全生产,暂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护措施;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技术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