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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doc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16/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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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义乌市卫生局:根据我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9号),为便于各地开展下放后的行政审批工作,现将各项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操作手册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说明,请遵照执行。一、卫生行政审批信息系统使用说明放射诊疗许可、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等四项审批事项仍继续使用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相应的行政许可系统;其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文件-2-他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可使用省卫生厅行政审批系统软件,我厅免费提供软件和硬件,安装实施费用由各地与软件公司直接洽谈,具体安装事宜与省卫生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辛均益,电话:0571-87709391)。在不影响行政审批工作的情况下,各地卫生局亦可自行开发软件,但必须与我厅行政审批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交互。二、许可证件盖章说明浙卫发〔2013〕19号文件已经对印章使用作出了规定,现补充说明如下: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浙江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需盖浙江省卫生厅公章,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各地开展审批工作,上述两类空白许可证书由我厅卫生监督局统一印制并套盖浙江省卫生厅公章,由各市根据需要领取。各市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管理,做好登记。作废的空白许可证书须在领取新空白证书时统一上交。三、许可证号确定说明(一)变更、延续、遗失补发原有许可证的,在核发许可证时仍沿用原许可证号。(二)新申请的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浙江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证号暂由我厅卫生监督局统一编号,具体证号可联系业务科室确定(消毒产品联系人:任加宝,电话0571-87838255,徐浩行,-3-电话0571-87838253;涉水产品联系人:童紫莺,电话0571-87838243,陈翔,电话0571-87838242)。(三)新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其他受委托办理的省级审批事项,许可证号由各市自行编号。具体编号方法为在地区段中加审批专用章的编号,如舟山市卫生局核发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证号应为“浙(01)卫职诊字〔2013〕第001号”,其中:“浙”为省级核发的许可事项,“01”为舟山市审批专用章的编号,“001”为流水号,其他依此类推。四、许可文书制作说明(一)受委托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对外文书(如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补正通知书、补正材料接收凭证、受理通知书、现场核查笔录、现场核查意见书、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均应以浙江省卫生厅的名义制作,落款为“浙江省卫生厅”,并加盖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专用章。(二)许可文书的编号应在地区段中加上审批专用章编号,如舟山市卫生局办理受委托许可事项时出具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编号应为“浙(01)卫许收字〔2013〕第0001号”,其他依此类推。(三)许可文书上按规定需要注明救济途径的,行政复议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4-出”,行政诉讼为:“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四)受理审批表、许可决定审批表等按实际审批流程填写。五、其他业务审查要求各市、义乌市应在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本季度受委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上报我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各市、义乌市在办理各类受委托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事项时,应与我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加强业务联系和沟通,工作中相互协调,及时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系人:施敏,电话0571-87838267***,电话0571-87709069附件:(放射治疗与核医学)(放射卫生),变更(放射卫生)-5-(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产前诊断含产前筛查)、保藏、携带、(产前筛查)(此件公开发布)-6-附件1放射诊疗行政许可(放射治疗、核医学)一、委托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行政许可(放射治疗、核医学)二、实施依据(一)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