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欧盟委员会《动植物产品农药残留最高限量》
欧盟委员会2002/66/EC号指令
2002年7月16日
    修订76/395/EEC,86/362/EEC,86/363/EEC和90/642/EEC委员会指令附录中关于水果、蔬菜、谷物、动物源食品及部分植物源食品包括水果、蔬菜及其表皮中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欧盟委员会,
    考虑到欧盟确立的条约;
    考虑到1976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更改水果、蔬菜及其表皮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76/895/EEC号委员会指令已被2000/82/EC号委员会指令重新修订,特别是其中的第5条;
    考虑到1986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更改谷物及其表皮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86/362/EEC号委员会指令已被2002/42/EC号委员会指令重新修订,特别是其中的第10条;
    考虑到1986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更改动物源食品或其表面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86/363/EEC号委员会指令已被2002/42/EC号委员会指令重新修订,特别是其中的第10条;
    考虑到1990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更改植物源类食品,包括水果、蔬菜及其表皮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90/642/EEC号委员会指令已被2002/42/EC号委员会指令重新修订,特别是其中的第7条;
    因而
    (1)对于谷物和包括水果、蔬菜的植物源产品,残留限量应该反映农药可获得对植物的有效保护的最小使用量,应基于这样一个观点:残留限量既要尽可能的低又要使农药的毒力可以接受,特别考虑要保护环境,根据每日最大允许摄人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于动物源食品,残留限量应反映动物消耗的被农药处理的谷物和植物源食品的用量,或直接使用的兽药的用量。欧盟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反映的是在被生产者认为是经过优良的农业措施生产出的产品中可检出的最高农药残留量。
    (2)制定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应参考过去制定的标准,同时也要根据最新的信息和数据加以调整。在没有被授权使用的领域,残留限量应符合分析的最低检出限。
    (3)除了1991年6月15日通过的关于在市场上销售植物保护性产品的91/414/EEC号委员会指令附录1中有关活性物质的决议未实施外,委员会的其他决议均已实施,最后委员会指令2002/48/EC修订为:林丹(委员会指令2000/801/EC)、五氯硝基苯(委员会指令2000/816/EC)、氯菊酯(委员会指令2000/817/EC)、代森锌(委员会指令2001/245/EC)、对硫磷(委员会指令2001/520/EC)。这些决议提出含有以上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在欧盟不被授权使用。因此有必要在86/362/EC、86/363/EC、90/642/EC指令的附录中加人包含所有含这些农药的植物保护性产品的使用限量,实施监控的同时限制它们的使用从而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既然在日常监控过程中对代森锌和其他二氯甲酸盐不能区分,就不可能对代森锌设定最大残留限量。为了确保条例限制的库存农药能够使用,委员会的非内部决议允许一个延缓执行过渡期,欧盟未经授权使用的有关产品的最大残留限量在过渡期内可以使用。
    (4)关于林丹和对硫磷的最大残留限量在指令76/895/EEC(被委员会指令82/528/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