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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条列.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10/19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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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条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边境管理条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往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边境管理区是指沿国(边)界我侧划定的县、乡行政区域。第三条凡在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国公民、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边境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边境管理和本条例的实施。公安边防、外事部门,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公民都有保卫国(边)界、保护国(边)界标志和设施,维护国家尊严和边境地区秩序的义务。第六条在边境管理工作屮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国(边)界管理第七条国(边)界标志的设立、修复和重建,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和边界议定书的规定执行。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毁坏或擅自移动、拆除国(边)界标志和标志国(边)界的方位物;(-)毁坏或擅自移动国(边)界一线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测绘、边防、国土保护等设施;(三)在国(边)界标志等设施上刻划、涂改或拴系牲畜;(四)擅自修建影响国(边)界线走向或清晰的设施;(五) 擅自在国(边)界线旁边、界江(河、湖)岸边爆破、砍伐树木、挖沙取石、狩猎、炸鱼、毒鱼、电鱼等活动;(六) 其他危害国(边)界一线秩序的活动。第九条建设跨国(边)界的交通、通讯、水利、屯力等设施,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有关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笫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外国或不明国籍的飞行器、空飘物、交通工具等非法进入我境内吋,应及吋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安边防部门或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第三章边境管理笫十一条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持以下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常住边境管理区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居民证》;(二) 非常住边境管理区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进入边境管理区,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巾份证》;(三) 常住边境管理区未满十六周岁的屮国公民,应持当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件;非常住边境管理区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持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件;(四) 海外华侨、国外藏胞、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木人有效证件;(五)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应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和出入境有效证件;(六)屮国人民解放军和屮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岀边境管理区,应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木人有效证件;驻边境管理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进入未开放的边境前沿地区的,接受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检查。笫十二条任何人不得组织、运送无证人员、持无效证件人员或非法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