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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承包可否承担连带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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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承包可否承担连带责任.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10/19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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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连带承包可否承担连带责任[案情]某私营采石场I大I自己采石时,飞石将接入工作区的1力•伏高压线砸断,私营业主找到供电公司要求维修。供电公司将维修事务委派有业务往来的刁某为领头来完成。刁某便雇请与自己长期做电工的梅某等人(均无从业资格证书及许可证)进行现场维修,操作工梅某因操作失误,从10米高度的电线杆落地,造成重伤,于是将刁某、供电公司、采石场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分歧]连环承包合同可否承担连环(连带)责任?第一种意见赞同采石场列为木案的被告。采石场将维修事务承包给供电公司,供电公司又将维修事务承包给有业务往來的刁某,采石场既为定作人,又是受益人,故应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第二种意见不赞同按照采石场列为木案的被告主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人为刁某,定作人为供电公司,供电公司将定作业务给没有资质的人完成,展于选任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伤者自身角度分析:操作工梅某应该知道电工行业是高度危险工种,自己没有取得从事电工行业的资格证书,是口己木身的重大过错,口己要担当一定责任。从****某的法律关系主体分析:其是电工队组织者,在没有依据国务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即“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和关资源;……”O刁某的“电工施工队”实际为供电公司的“挂靠施工队”,按照上述《办法》的规定是禁止的。再从供电公司的行为分析:作为国家电力行业部门,对于没有资格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个人和没有从业资质证的公民而进行如此高电压作业的行为,不但没有制止或举报,反而为施工队提供“挂靠”保护,自己获取一定利益,而放纵危险的发生,在本事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屮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采石场-供电公司-刁某的“电工施工队”-操作工梅某,四者的关系分析:第一定作人为采石场,承揽人为供电公司;由于供电公司没有亲自完成业务,以第二定作人身份,给第二承揽人刁某完成;刁某与梅某属于雇佣关系。采石场将线路维修业务包揽给供电公司完成,没冇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错;梅某是刁某雇请的,供电公司作为第二定作人身份,把线路维修业务包揽给梅某个人来完成,作为特种行业的供电公司应该知道刁某没有相应资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