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Migrationfreedommeansthecitizen’srightofchanginghisinhabitancywithself-,,thereweresomeconstitutionalpracticesinourhistory,butsoonerafterliberation,itwascanceledbecauseoftheeconomical,politicalandideologicalreasons,,theperson’,butthediscussionisplain,’parative,analyzingtheconnotationofmigrationfreedom,expoundingthenormandpractice,exploringthequalificationandobstruction,’sopinion,thoroughlyrealizingthelibertyofmovementistherequestofmarketeconomy,istherequestofkeepingeconomyincreasingandmodernization,istherequestoftheequityofsociety,,:citizenrightmigrationfreedommarketeconomyIIhouseholdsystem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列宁曾说过:“宪法是一张写满公民权利的纸”。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为保障每个人充分发展其个性,而必须享有的有关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它是公民个人在国家和社会中应予保障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因而也是最重要的,理应成为宪法制度的核心内容。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即在于确立了“保障基本人权”、“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法治”等原则。由此可见,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是宪法的核心,是宪法的一块基石,是宪政区别于其他任何政治体制的一个核心要素。它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律文明程度。当今世界各国都非常注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当然也包括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在内。迁徙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它实质上是关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宪政问题,它体现了一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广度和深度以及一国对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关系的认识,也是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实现人生价值的前提条件。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赋予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也都赋予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而在我国,迁徙自由权在历史上虽曾有过入宪的经历,但在建国后不久就被取消了。因此,迁徙自由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缺位的状态,直到如今,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仍被排斥在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之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城乡结构的变化,大量农民进城,对于城市的建设与发展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