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0
文档名称: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75KB   页数:6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doc

上传人:﹎多多Dad 2019/10/20 文件大小:7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年月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年月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年月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第五章食用农产品第六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节食品小经营第三节食品摊贩第七章餐厨废弃物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对消费者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形成完善、统一、规范、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需要。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分析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二)分析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三)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四)督促检查重大食品安全政策的落实;(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辖区监管责任制度,明确事权,划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盐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行政、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交通运输航务部门负责水上航行船舶内的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旅游景区、食品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场所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内容。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接受举报的单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兑现奖励。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