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解读时间:2011-08-03来源:中国节能服务杂志文章类别:原创作者:张志勤核心提示:2011年6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发布《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进入“十二五”以来第一个针对节能技术改造的直接财政奖励政策。关键字:节能奖励十二五节能技术改造2011年6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发布《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进入“十二五”以来第一个针对节能技术改造的直接财政奖励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了“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节约能源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办法》正是依据节约能源法的规定,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实现能耗降低指标,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一项奖励政策。为方便企业了解这一政策,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奖励对象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受奖主体为项目单位。所谓项目单位应该是指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企业。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如何申请。可以明确的两点,一是因节能服务公司不是《办法》规定的受奖主体,不能根据《办法》申请奖励资金。二是办法未限制项目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只要项目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项目单位仍可申请奖励资金。但是,如项目单位依据《办法》申请奖励资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因为属于“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不能依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奖励条件《办法》要求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1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申报程序根据办法规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程序大致为:由项目单位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初次现场审核,出具审核报告。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最终现场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