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
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的构成
第一节
魏晋继承汉制的传统及其意义
本书第二卷第一章,已经说明汉因秦制,奠定了封建所有制的基础,这
里要概括地说明魏晋因循汉制的历史演进。
汉代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都创立了封建制社会的形态,魏晋以来的各
代虽有损益变通,但其因袭汉迹是显明的。马克思说,“在封建时代,军事
上诉讼上的裁决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资本论第一卷第三九八页),所
以以封建制法律的表现形式来研究,就能掌握着中国典型的封建社会的性
质。晋书刑法志说,“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文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
未及革制”。又说,“是时(魏武)承用秦汉旧律。⋯⋯汉承秦制,萧何定
律,⋯⋯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章。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
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七百十二条,
七百七十三万余言。⋯⋯天子下诏,但用郑(玄)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
晋代也不越汉律的规格,同志说,“(晋)武帝(泰始三年)诏曰:昔萧何
以定律令受封,叔孙通制仪为奉常赐五百斤。⋯⋯夫立功立事,古今之所
重。⋯⋯武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乃班新律。”直到东晋,
论法律大体都赞扬“汉创画一之法,故能阐宏大道,以至刑厝(措),律令
之作,由来尚矣,经贤智,历夷险,随时斟酌,最为周备。”(同上)
上面所说的两汉魏晋的传统,仅集中地从法律形式来显示出魏晋因循汉
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概括地指明汉代社会不能和魏晋社会在基本性质上区别
开来。至于魏晋以来怎样依据汉制演变和发展,还须进一步研究。
应该指出,中国的封建制所走的路径和罗马因野蛮民族的入侵而形成的
封建制所走的路径是不相同的。罗马的灭亡和秦汉五朝的灭亡更是不相同
的。秦汉五朝的灭亡是由于大规模的农民暴动;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
内战中,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也是历时悠久而尖锐的,如秦汉之际的六国
强宗、汉末的豪族地主同皇族地主的矛盾,在争夺土地,特别是在争夺劳动
人口上,表现出统治阶级之间复杂的内讧关系。秦汉之际既有陈涉吴广的起
义,又有楚汉的战争;新莽东汉之际,既有赤眉的起义,又有豪族地主反对
王莽“王田”制的地方武装;汉末三国之际,既有黄巾的起义,又有率领宗
族部曲(或省作宗部)筑坞自保的八方豪族的武装力量。在统治阶级掠夺农
民起义的果实和镇压农民暴动的反动中,身分性地主阶级都扮演着重要的脚
色。三国鼎峙局面形成的时候,曹操、刘备和孙权取得统治阶级的地位,都
是从镇压农民暴动而起家的。但不论他们的出身如何,一旦他们掌握封建政
权,都是继承秦汉的最高地主的传统,以土地国有制为主要形式,对身分性
的豪族地主不同程度地施行既斗争而又妥协的政策,特别在争取依附性劳动
户口的编制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所谓魏晋南北朝封建统制的加强,不是说
它们比汉代更繁荣,而是说它们对于依附农民的军事和政治的统治更加严
酷,对于地租剥削率更加增大。正如西欧封建制时代的皇帝们,是特别对于
军事和农业熟习的。魏晋统治阶级受了汉代农民推翻封建王朝的教训,不得
不在劳动力的编制方面实行更有利于其统治的方法,这种野蛮式的统治曾强
制劳动力依附于土地,但农民生活更加贫困,并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那近四百年的时期内,统治阶级制订了一套严密的军事上诉讼上的法权形
式,主要在于使流徙的农民束缚于土地。因此,我们不同意那种认曹魏屯田
有进步意义的意见,反之,我们注意的是“昔破黄巾,因为屯田”(晋书食
货志)的真实意义。在军事编制之下屯田式的国有土地制(史称公田)不是
曹魏所创始的,它是远法秦汉的“良式”(晋书食货志所谓“秦人以急农兼
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前世之良式也”),近法豪族地主的武装“坞
壁”。通过这样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一方面防止农民的流亡浮动,另一方面
也对付了豪族的“为兼并之计”。(同上)
由于封建主的军事法律的加强,魏晋以来,农民暴动不得不采用“流民”
“流人”的“叛变”形式,而难于出现如汉代大规模的起义。魏晋以来军户
制和兵役制,曾达到“五丁取三”的程度,逃亡和荫附的现象遍载史册,不
胜征引,这里仅举二例。晋书王羲之传说:“征役、充运、死亡、叛散、不
返者众。⋯⋯上命所差,上道多叛,则吏及叛者席卷同去。又有常制辄令其
家及同伍课补;课补不擒,家及同伍,寻复亡叛。”南史郭祖深传说:“梁
兴以来,发人征役,号为‘三五’。⋯⋯或有身陨战伤,而名在叛目。监符
下讨,称为逋逃。录质家丁,合家又叛,则取同籍;同籍又叛,则取比伍;
比伍又叛,则望村而取;一人有犯,则合村皆空。”
列宁的阶级的定义是从一定的生产资料和一定的社会劳动组织两方面来
考察的:他说,“各个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