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制定法规·三审稿·拟表决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关于《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年月日在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逸葵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体育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并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部分人大代表及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经月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表决前评估会,对草案修改二稿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经月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为鼓励文明健身,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增加“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的内容。为进一步明确体育主管部门职责,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增加“发布科学健身指引,引导群众科学健身”“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等职责内容。为更好地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增加一款规定保障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群体参加健身活动的内容。为加强社会公众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督,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增加社会公众监督内容。为支持发展传统体育运动项目,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学校特色体育项目,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支持举办龙舟、武术、龙狮等传统体育赛事的内容;在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发展特色体育项目”的内容。为调动农民参与全民健身的积极性,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充分利用农民丰收节、传统节日等”的内容。为发挥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分别增加一款规定相关内容。为引导公民文明健身,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遵守健身场所规章制度”的内容。为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关于政府职责的规定;同时,为使全民健身设施的界定更加准确明晰,建议相应修改有关表述。考虑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可行性不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仅对建立绩效评估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删去建立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有关内容。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附件:关于《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表决前评估情况的报告(新制定法规·三审稿·拟表决通过)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广东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服务和保障,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全民健身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机制,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明确全民健身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进行专项评估;(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三)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四)发布科学健身指引,引导群众科学健身;(五)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六)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