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6/1/7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电梯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主管与协管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是本市电梯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本市建设、公安、安全监察、工商、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第四条(区县政府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区(县)质量技监局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五条(许可管理)电梯的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第六条(电梯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的相关保险,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降低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损失程度。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七条(生产单位的质量要求)电梯的生产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禁止制造、安装存在产品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梯。第八条(电梯出厂的证明文件)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以及有关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第九条(制造单位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指导和服务:(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预案;(二)提供急需的电梯备品备件;(三)提供专业排险救援等技能培训。第十条(禁止转借证书)电梯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借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的资质证书。第十一条(禁止销售的产品)禁止销售下列电梯产品:(一)无电梯制造许可证的;(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三)制造单位不能提供技术资料的;(四)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五)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产品。第十二条(施工前的告知)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将拟进行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第十三条(质量自检和监督检验)从事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安排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活动的全过程实行质量自检,并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检测合格。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售后服务)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质量合格书,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售后服务。第十五条(日常维护保养的规范)电梯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所需更换的零部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