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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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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19/10/21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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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吉林省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器械广告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真实、合法,保障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疗器械广告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介绍具体医疗器械品种,直接或间接以销售为目的的商业广告。第三条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负责全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县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第五条申请发布省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广告,必须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发布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指定由一家进口医疗器械经销机构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第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器械广告,发给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加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专用章,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送省级工商广告监督部门备案。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文号有效期为一年;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不足一年的,其广告有效期限应以注册证期限为准。第八条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第九条对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后应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通知书》(见附件1),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填报《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情况表》(见附件2),由省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条申请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的复印件;(二)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的复印件;(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办理医疗器械广告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或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四)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出现医疗器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五)提供广告的制作文案;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经证件持有单位签章。第十一条下列医疗器械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一)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二)各种增高、益智类的医疗器械;(三)扩大临床试用范围的医疗器械;(四)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五)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注册证过期或被撤销的。(六)治疗肿瘤或辅助治疗肿瘤的医疗器械不得在大众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第十二条省食品药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