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第二条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二章安全资质
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
第四条施工承包商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中应有2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第五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具有HSE管理体系文件及执行程序文件,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安全评审
第六条承包商首先应将本企业的施工、安装资质报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
第七条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部门
申请HSE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
3、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1次,连续3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1次。
第九条承包商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1、承包商对安全、环境、健康方针承诺;
2、风险辨识、评价和已辨识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3、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4、承包商安全、环境、健康培训计划;
5、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环境、健康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6、规章制度和安全、环境、健康体系的操作细则;
7、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
8、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9、其他相应内容。
第四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建设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制订《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评审或安全资质评审;对本单位各有关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负责填写《承包商HSE表现评价表》,送交施工单位,并抄送建设单位工程安全部门备案。
第五章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检维修、劳务等合同不准开工。如有违反,应按《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应追究领导责任。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也应由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持《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到建设单位安全部门接受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