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doc

格式:doc   大小:25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19/10/25 文件大小:2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鄂价能交[2002]94号发布日期2002-06-01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各供热企业:为规范政府对供热价格的管理行为,理顺供热价格的形成机制,保护热力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价格法》和《湖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物价部门接此通知后,按《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本地区内供热单位的上年度实际供热成本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测算,于2002年6月30日前报告我局。 《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和调整我省供热价格,提高集中供热的社会效益,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利益,促进城市统一供热事业的发展和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能源综合利用,根据《价格法》和《湖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特制定《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供热价格是指供热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燃料转化为热商品的价格,计量单位为“元/百万千焦”。如采取其它供热计量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换算。 第三条供热价格属政府定价范畴,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企业的主管部门(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供热价格管理范围包括中央直属电厂、地方电厂和其它供热单位向社会供热(含供蒸气、热水)的出厂价格和供热公司的销售价格及价格行为。第五条制订、审批热力销售价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利于供热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3、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促进扩大社会用热需求;4、有利于规范供热价格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供热价格的管理权限、申报与审批第六条凡热电联产供热机组的供热价格(包括出厂价格和直接与用户的结算价格,下同)由省物价局审批。 第七条专门从事供热企业(单位)的供热价格由省物价局委托所在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专门从事供热企业(单位),若是只对一个固定用户供热,其供热价格可由双方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协商确定。出现价格纠纷时,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九条凡属新建投产的供热企业,应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申报,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价格或向上一级物价部门报批。第十条供热企业若提出调整价格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情况下,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2、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3、需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回报的,或满足国家政策规定需增加投入的。 第十一条供热企业需要调整价格时,应向有管理权限的价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提出的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热力价格的制定 第十二条制定供热价格应遵循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和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第十三条供热出厂价格由供热成本、供热利润和供热税金及附加组成。第十四条供热成本由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和合理损耗组成。第十五条供热生产成本项目包括燃料、购入电力费、生产用水、材料、工资、福利费、提取折旧、修理费和其他费用等。一般情况下,综合折旧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