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以下简称热价),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供热价格行为。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是指城市供热企业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室内温度所提供的供热价格。第四条:城市供热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价格的主管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价格管理工作。省、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工作。第五条:制定城市居民供热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第二章热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源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用户销售价格。其中热源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用户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和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居民、非居民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八条: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㈠供热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它应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㈡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㈢税金是指供热企业应缴纳的税金。㈣城市供热价格中的利润要逐步从现阶段按成本利润率过渡到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第九条:输热、配热、热计量系统等环节中的合理热损失可计入成本。第三章热价的制定和调整第十条:城市供热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收支平衡、合理赢利、公平负担和依据社会供热企业平均成本的原则确定。第十一条:供热企业成本利润率应参照中国商业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加上1-2个百分点的风险补偿。第十二条:在城市供热价格改革的过渡时期,实施按面积收费价格和按使用热量收费价格两种并存的供热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一)面积热价计算公式如下:用户面积热费=面积热价×用户供热面积(二)两部制热价计算公式如下:=基本费用+计量费用元基本费用:是指供热企业按与热用户合同需要的最大热负荷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的折旧费、维修费和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偿供热的固定资产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面积热价的30%~60%的标准确定。计量费用:是指供热企业在热力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燃料费、水费、电费和劳动力工资等项费用,用于补偿供热的运营成本。1-1基本热价=基本费用/总供热面积元/m21-2计量热价=计量费用/总供热量元/GJ(元/KWH)=建筑物基本热费+建筑物计量热费元建筑物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物供热面积元建筑物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户基本热费+用户计量热费元用户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面积元用户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户消耗的当量热量元式中:用户消耗的当量热量=仪表计量的供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