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析学生人格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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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的未成年人属社会弱势群体,与成年人相比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需要予以特别保护。日前教育部首次公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文件,即《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内容,这说明国家十分重视对学生人格权的保护。我国广大教师为培养祖国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他们耐心细致地传道授业,用爱和尊重去善待学生,建立了深厚的师生情谊。遗憾的是个别教师的行为给我们的教育事业抹了黑,例如恶劣的体罚和肆意的强权(北京市某小学1名学生因未能回答好老师的问题,就被老师打了3个耳光;某校校长因丢失手机就对男学生进行非法搜查)以及语言暴力等。这些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损害了整个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作为教育者必须尊重受教育者,应努力创造一个融洽的、相互尊重的教学环境,新生和保护学生人格权。
一、尊重和保护学生人格权的法律依据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该公约已于2001年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因此,不管是中国的哪一个教育机构,只要它不尊重学生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就是违法,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教育机构。
。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即是国家根本大法对公民人格尊严的维护,而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就是公民的人格权。这里所指公民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学生当然包含在此范畴之内。
。,不论其年龄、智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自然人都应平等地享有人格权。侵权人应对侵权行为负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方式对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济。民法中的自然人是依据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学生在民法上当然是自然人,而且,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又是教育对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也规定了保护学生人格权的若干内容。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内容,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国内外众多的法律规定为尊重和保护学生人格权提供了确切的理论依据。
二、侵害学生人格权的行为对教育的消极影响
,而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会严重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像体罚会造成学生孤僻、怯儒、畏缩、悲观、自尊心水平严重下降等心理行为问题,严重的会使学生丧失正常人格和健康心理。
,相反还会降低威信,不但不能改正学生不良行为,相反还会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导致师生关系紧张,甚至引发恶性事件。
三、对侵犯学生人权行为的原因解析
应该说大多数侵犯学生人格权的教师在工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