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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法律视角看高校与学生权利义务关系.doc

上传人:豆芽 2014/2/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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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从法律视角看高校与学生权利义务关系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论文关键词:法律;高校;学生;权利义务
论文摘要:本文在分析几对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理清教育者(高校)和受教育者(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几层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既有对现行教育法规的分析,也有对前瞻性观点的引见;既有宏观上的把握,也有对精微之处的思考;既有纵向的继承和发展,也有横向的借鉴与吸纳。希望通过对学校与学生这两个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更好地规范学校管理行为和学生个人行为。提高高校教育的质量和调整力度。
一、机会均等与平等对等:“包容”中求“宽容”
“机会均等”思想是“社会公平”理念在教育界的反映。它与反对歧视的平等对等原则是包容的。按时间和内容划分,学生的机会均等,包括入学机会的均等、接收教育的机会均等、学习成功的机会均等以及毕业时间和就业机会均等。这种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是不因一些差别因素(如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而转移的。我国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和第36条第1款皆做了授权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教育法》第36条第2款、第37条、第38条还专门为几个弱势或特殊群体(女子、贫困学生、残疾人)做了保护性规定,为他们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高等教育法第55条、第56条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贷款制度的办法,则为贫困学生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更加切实的保障。国家的奖、贷、助、补、减多元化资助框架基本形成。随着社会化资助模式的完善,不良经济背景的学生受教育权会得到更好的实现。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不是绝对的,它
“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马克思语)。在贫困生教育权的保障方面,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学生家庭或监护人的支付能力仍是制约因素。
这种兼容的机会均等和非歧视原则不仅体现在入学环节上,还应体现在学校教育管理、学生学业成功的每一个环节。学校应保障具有不同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背景因素的学生在入学、学等权利的实现。教师与学生之间、受教育者之间也应反对基于以上差别因素的歧视。
值得一提的,世界上许多著名高校几乎皆在其不歧视宣言中加进了“性倾向”这一很可能受到歧视的因素,反对基于“性倾向”上的歧视,拓宽了弱势群体受保护的范围。世界医学界、心理学界已认可了性倾向的多元化。我国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此问题的认识,尽管有分歧,也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鉴于我国伦理道德文化的独特性以及公众的认识接收程度尚不高,建议国家和高校对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循序渐进的展开。国家教育法规禁止歧视条款中,对有可能受到歧视因素的列举是开放的,地方政府和个别高校在分歧未弥合之前做些扩展性的解释和政策,若与国家法规不相抵触。应该是许可的。这也许是一种过于前卫的想法,但高校在国家尚未有明确说法之前,应谨慎从事,本着科学、合理、善意、宽容的原则,妥善处理因性倾向差异而导致的争议和事端,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悲剧。
二、学生合法权益与学校自由裁量权:
“平衡”中见“制衡”
学生,做为公民,是不可能游离于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的。大学也不可能是学生远离国家法规的保护地